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扶沟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局长。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扶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邢联合
审判员刘军
助理审判员张鹏显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