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化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化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5.2元。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强奸化X,也没有打伤化X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全新
审判员闫天峰
代理审判员王文杰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