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洼孙某然村。
代表人孙某甲,该村支部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男,48岁。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洼孙某然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