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扶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刘某随被告刘某生活,原告吴某某自2002年始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给付抚育费4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确定的给付2008年抚育费义务。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某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交纳了2008年抚育费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1)扶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给付2008年抚育费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