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合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刁复兴、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