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科,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2月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牛某某、李某某支付地板砖款x.1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牛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