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宋成洲,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出于某愿,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李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