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小天使”幼儿园张某某办公室内,将张某某放在办公桌上挎包内的装有现金2550元钱包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