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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3日15时10分,被告人崔某某持有B2型驾驶证(准驾货车)驾驶吉x号中型客车,沿西三家子村砖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波家食杂店前,将前方过道的王寒(X年X月X日出生)撞倒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寒头部损伤属重伤。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人XXX、XXX、XXX证言,并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技术鉴定报告及照片。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与准驾证型号不符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15时10分,被告人崔某某持有B2型驾驶证(准驾货车)驾驶吉x号中型客车,沿西三家子村砖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波家食杂店前,将前方过道的王寒(X年X月X日出生)撞倒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寒头部损伤属重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被害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告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肇事车辆照片,证明被撞击的部位。

2、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寒无责任。

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崔某某持有B2型驾驶证。

4、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5、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王寒头部外伤构成重伤,胸外伤构成轻伤。

6、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王寒于2009年4月3日住院情况。

7、治安拘留材料,证明被告人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于2009年4月3日至2009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

8、协议书、撤诉书,证明被害人与被告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告诉。

9、证人XXX证言,证实王寒是其女儿,王寒是在2009年4月3日15时10分左右在西三家子张波食杂店前被一辆客车撞了,她下颌骨骨折,大脑有损坏,肺部挫伤。

10、证人XXX证言,证实4月3日15时10分左右,在张波家门前,有一辆客车由西向东驶来,同时在客车东侧有一个小孩由砖道北往砖道南侧过,小孩快到砖道南侧边上时就被客车给撞上了,小孩被撞飞出去,小孩倒在砖道南侧土道上,伤的挺重。

11、证人XXX证言,证实王寒是在张波家食杂店门前砖道上被车撞的。

1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今天下午3点10分左右,开车沿西三家子屯里的砖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时,对面驶来一辆客车,和对面的客车会过去,发现前方有一个小孩在砖道上由北向南过砖道,没等我将车刹住时,把小孩给撞上了,小孩倒在我车前面的砖道上,距南侧砖道边不到一米远,小孩躺在那不动了,我开我的车把小孩送到医院,车主向交警队报的案。当时车速能有20多公里每小时。我开的车是中型普通客车,牌号是吉x。我有驾驶证,是准驾B2型。

本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实肇事的经过,与证人XXX的证言、肇事车辆照片相吻合;证人XXX、XXX证实被害人系被客车撞伤;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寒头部损伤属重伤;上述证据,通过庭审质证,被告人对证据没有意见,能够证明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事实成立。协议书、撤诉书,证明被害人得到赔偿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与准驾证型号不符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并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能够落实帮教措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代理审判员卢欣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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