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女,40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鲁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在南阳市政府网站市长书记留言版留言反映情况是在濮阳市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在上诉人住所地的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裁定认定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不当,应将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留言行为在濮阳市,但造成被上诉人名誉受到侵害的是在南阳市政府网站,原审裁定认定名誉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吉翔天
审判员赵变英
审判员范东哲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君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