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湖南扬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甲,男,年年人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成年人(系周某甲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湖南水正兰(略)事务所(略)。
2010年4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甲所承包的山林存在山林权属纠纷,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亮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