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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湖南扬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甲,男,年年人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成年人(系周某甲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湖南水正兰(略)事务所(略)。

2010年4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甲所承包的山林存在山林权属纠纷,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亮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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