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194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刘某甲于2008年3月28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董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董某某给付刘某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x元(已付清),本案纠纷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