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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彭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川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羽中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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