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羽中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