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趁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东段鹏宇新城小区二期工地资料室内无人,将该室内的一台海尔牌乐家家K3型电脑主机盗走,在其携带电脑主机前往雪松路X路交叉口处准备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评估,该电脑价值1890元。后被盗电脑退回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负责人付××陈述、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9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追回后退赔被害单位,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红宇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