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霞,河南洛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城建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纯卫,法律顾问。
上诉人洛阳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城建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洛阳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霞与被上诉人洛阳城建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纯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利云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