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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董某某自愿给付金某某x元,从2009年8月开始履行,每月底之前支付1000元,共分10个月履行,至2010年5月30日履行完毕。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董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新章

代理审判员李俊华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国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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