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大队民警。
上诉人刘某某因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对当事双方做协调工作,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伟
审判员郭宇凌
代理审判员孙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牛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