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男,X年X月X日出生。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宋××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又已与宋××协议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2858元,减半后为1429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庆
审判员:杨杰
审判员:苏娜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