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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男,X年X月X日出生。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宋××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又已与宋××协议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2858元,减半后为1429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庆

审判员:杨杰

审判员:苏娜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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