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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卫东区政府颁发房产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行终字第73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照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卫东区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行政管理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又以与赵某某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靳生智

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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