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男,1939年11月生。
被上诉人鲁山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文朝,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某某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行初字第016、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靳生智
审判员张美荣
审判员赵海军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