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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张先启攵与被告耿某甲、耿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先启攵,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守剑,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耿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耿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张某某、张先启攵与被告耿某甲、耿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二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启攵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守剑、被告耿某甲、耿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正月初九,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耿某甲订婚,当天依照农村风俗给女方见面礼2600元,后依照农村风俗给女方大礼8800元、抄好钱1000元、酒礼钱2600元,女方退给男方800元。原、被告商定于2009年农历12月22日结婚,原告已备齐了结婚用的物品,而被告却无故解除婚约,拒不退还彩礼,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耿某甲订立婚约时都是成年人,已满18周岁,二人之间相互赠送的订婚礼金是二人之间的事情,耿某乙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任何法律责任。原、被告订婚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原商定于2009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婚礼,但因原告突然提出解除婚约,致使被告耿某甲遭受巨大精神创伤。二原告要求返还彩礼x元没有事实根据,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方送给被告方的彩礼数额是多少,被告方应否返还,应如何返还。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代理人对证人吴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彩礼款x元;2、被告耿某甲给原告张某某发送的手机短信整理材料,证明是被告耿某甲提出解除婚约的。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耿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订婚时被告耿某甲已年满18周岁,被告耿某乙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的原告方送给被告方见面礼2600元、大礼8000元、酒礼钱2600元无异议,但对该证据证明的原告送给被告抄好钱1000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收原告方的抄好钱1000元。对第2份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耿某甲根本没有提出退婚,也没有说不结婚。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大礼钱8800元是被告耿某乙接的,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明的原告方送给被告方见面礼2600元、大礼8000元、酒礼钱2600元及证据2无异议,对证明该部分内容的证据的效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证据1证明的原告方送给被告方抄好钱1000元,被告方不予认可,原告又未能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对证明该部分内容的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先启攵之子张某某与被告耿某乙之女耿某甲于2006年农历1月9日订婚,当日原告按照农村风俗送给被告见面礼2600元,后原告按农村风俗送给被告大礼钱8800元、酒礼钱2600元,被告给原告回礼800元。后双方因退婚和返还彩礼之事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耿某甲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有提出解除婚约的权利,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解除后,原告按照农村风俗送给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二被告接受原告给付的见面礼、大礼钱、酒礼钱,共计x元,本院酌定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x元。因二被告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耿某甲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且耿某乙接受了原告方送的彩礼,故被告耿某乙辩称订婚时耿某甲已年满18周岁,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某甲、耿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张先启攵彩礼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张先启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耿某甲、耿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被告耿某甲、耿某乙负担100元,原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玉海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赵昌见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葛运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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