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濮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2009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吉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本村贾献柱(已判刑)预谋后,携带管钳、锯条等工具,窜至本村南中原油田采油二厂采油六区x油井处,关闭回压阀门和生产阀门,用锯条锯割井口丝堵焊接处,当其锯开焊接处欲盗放原油时,被采油二厂治保人员发现,贾献柱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宣读了证人贾XX、冯XX、高XX、张XX等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油藏经营管理六区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本村贾献柱(已判刑)预谋后,携带管钳、锯条等工具,窜至本村南中原油田采油二厂x油井处,关闭回压阀门与生产阀门,锯开井口丝堵焊接处欲盗放原油时,被巡逻至此的采油二厂治保人员发现,贾献柱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06年5月份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己和同村的贾献柱商量去油井偷油,当晚9点左右,贾献柱带着管钳、锯弓、锯条、皮管,自己也带了把管钳和一个窃气用的丝堵,上面接了根皮管,还有十条编织袋、麻绳等工具,一起去了村南的井场。到后自己先去看人,贾献柱锯开井口,过了半个来小时,贾献柱过来叫自己,二人一起用管钳开丝堵,但没开,然后自己又接着锯,由贾献柱看人,锯了十来分钟自己叫回来贾献柱,二人一起用管钳卡在丝堵上,丝堵就松动了。这时自己发现过来人了,就叫贾献柱跑,最后贾献柱被抓住,自己跑了。
同案人贾献柱供述,证实自己与本村张某某商量去村南油井偷油后,于2006年5月19日晚9点左右,自己带管钳、麻绳,张某某带管钳、橡胶管线和编织袋一起去了村南油井,张某某用锯锯井口丝堵的焊点,自己看人,有半个小时左右,张某某说锯好了,自己就和他一起用管钳往上抬丝堵,丝堵就松动了。这时有人用手电筒照过来,并喊“站住”,二人就跑,自己没跑掉被抓住了。当时卸丝堵时闻到有天然气的味儿,油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证人冯XX、高XX、杨XX、魏XX证言,证实06年5月19日晚9时许,其四人与同事任国辉一起在x井处巡逻时,冯XX见有人在井口卸东西,地上放着编织袋、管钳等工具,用手电照他们,他们就跑,最后高XX和魏XX抓住了其中一个人。后来在井场发现十来个编织袋、二把管钳、一根胶皮管线、一头接有丝头,两根锯条,井上的丝堵已被卸掉。
证人张XX证言,证实06年5月19日23时许,自己到x井巡检时发现该井的生产阀门和回压阀门都关闭着,还听见漏气的声音,经检查发现井口的丝堵焊接处被锯开,丝堵处正在漏气,便向区调度汇报。抽油机从地下抽出原油经过生产阀门再经过回压阀门回压输送到X号站内,如果两个阀门关闭时间过长,会将阀门的盘根憋坏,导致原油外泄。x井是正常生产井,井口内存有天然气,用锯条锯井口的丝堵可能会产生火花,引燃油井起火。
证人陈XX证言,证实听治保组的同志说06年5月19日晚采油二厂采油六区的x井的回压阀门与生产阀门都被老百姓关了,井口处的丝堵也被卸下来。x井是口正常生产井,两个阀门被关,丝堵被卸,会造成盘根憋坏,导致原油外泄,和深井泵工作不正常,老百姓锯丝堵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火花,致使油井着火。
另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原油田采油二厂油藏经营管理六区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从不同角度印证了上述事实。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盗窃原油,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12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