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春永,河南济时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永,被上诉人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代理审判员董卓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