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师某某,男,1963年6月月10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师某某、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经审理作出(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原审以(2009)原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原审经再审作出(2009)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屈路平
审判员曹根群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