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延期审理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承包该村X路面硬化施工中,因王某戊开的面包车碾压上刚铺的水泥路面,施工人员与王某戊发生殴打,黄某乙到现场后用砖将王某戊左额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戊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承包该村X路面硬化施工中,因王某戊开的面包车碾压上刚铺的水泥路面,施工人员与王某戊发生殴打,黄某乙到现场后用砖将王某戊左额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戊的损伤构成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乙与被害人王某戊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了2009年11月2日下午因王某戊开车压了刚修的路发生纠纷,其用砖头砸王某戊的事情经过。被害人王某戊陈述了2009年11月2日下午16时多,因其开车压了村东边刚修的路面,打起了架,后被黄某乙用砖砸伤的过程。证人李某某、邢某某、王某丙证言均证明黄某乙用砖头将王某戊眉头部打伤的事实。证人王某丙、白某某、张某、黄某丁证言均证实因王某戊开车压了刚修的路面,发生打架的情况。被害人王某戊伤情鉴定书二份均证明王某戊的损伤构成轻伤。调解协议证明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另有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为惩罚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吴德高
审判员于敏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