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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西华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广成,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西华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张广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没有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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