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广成,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西华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张广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没有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