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石井环龙口五社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新民,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蓝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X街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蓝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惠明
审判员章能
审判员李土根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