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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重大疾病理赔金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上诉称,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不属于物的范畴,不具有物的属性,与物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将自然人与物混淆或将人赋予物的特征,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原审裁定认定人具有物质化的特点,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就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2010)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被保险人李某某系(略)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标的在济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钢战

审判员齐曙光

审判员黄某评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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