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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因与河南省洛阳xx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吴汝梁、张某,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洛阳XX医院。法定代表人:杜天信,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院脊柱科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司XX,该院医教科科长。

赵XX因与河南省洛阳XX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汝梁、张某和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XX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XX、司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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