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汉族,农民,住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男,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廖××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
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灵敏、贾高峰,被上诉人廖××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
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O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