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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云某某为向被害人赵××索要欠款,伙同刘××等人将其控制到本市石油宾馆洗浴中心一房间内,对其非法拘禁和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云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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