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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曲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非诉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曲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曲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2009)长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征收决定,逾期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曲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案件受理50元。共计x元。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09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张某、曲某某已交纳社会抚养费15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款x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2009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宝国

代理审判员陈某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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