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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计某。

被告王某。

原告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吴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但因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不睦。今年3月起双方分居,于2010年6月双方曾在律师的协助下订立离婚协议。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之间无原则性矛盾。近年来因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被告愿意原谅原告的过错,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现仍希望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某。近年来,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应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希望原告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此外,被告系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一味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增进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计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书记员陈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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