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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出售2010年上海世博会门票的信息,又制作了虚假的淘宝网支付宝链接,于2010年5月14日,骗得卫某通过该链接支付的购票款人民币18,900元。

2010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卫某某陈述笔录,有关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账户明细清单、交易记录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卫某

书记员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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