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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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窜至上蔡某蔡某镇白云宾馆附近被害人李某乙的家中,盗窃帝豪牌香烟45条、红梅牌香烟4条。经评估,以上香烟总价值46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他在服刑期间主动向监狱管理人员交待了该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4年3、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窜至上蔡某蔡某镇白云宾馆附近,由被告人李某甲望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帝豪牌香烟45条、红梅牌香烟4条。经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香烟总价值46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1年5月30日起至2002年8月29日止;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蔡某看守所管教室主动交代了以上盗窃事实。2008年10月,上蔡某公安局民警到河南省豫南监狱调查罪犯王某某漏罪的情况,该监狱狱内侦查科根据上蔡某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讯问,王某某主动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4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王某某、“二”带着撬杠,到上蔡某城白云宾馆附近的一幢家属楼,他和王某某用撬杠把一户居民的窗户撬开,“二”在外面看着人,他和王某某进屋翻找东西。他们发现席梦思床下有45条帝豪牌香烟和4条红梅牌香烟,就用尼龙袋把香烟装起来,从窗户递出去,然后翻墙走了。后来他和王某某把烟带到上棉招待所卖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所证实内容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一致。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4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王某某、“蛋子”在上蔡某城白云宾馆附近的一幢家属楼偷了40多条帝豪牌香烟和约20条红梅牌香烟。当时他准备了一根约一尺长的撬杠,王某某和“蛋子”进去偷东西,他在大门外面站着望风。等了一个多小时,王某某和“蛋子”掂着两个尼龙袋子出来。他们乘坐一辆三轮车到塔桥乡,因为在塔桥乡没有把烟卖掉,他们把烟带到他租赁的房屋内。过了两天,王某某和“蛋子”把烟弄走卖了,临走时给他留下5条帝豪牌香烟。

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04年4月的一天下午5时许,他妻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他回家后发现卫生间的防盗门被撬坏,屋内被翻得一片混乱。经清点,发现被盗45条帝豪牌香烟、20条红梅牌香烟。

5、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帝豪牌香烟45条、红梅牌香烟4条总价值4600元。

7、河南省豫南监狱狱内侦查科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10月,上蔡某公安局民警到该监狱调查罪犯王某某漏罪情况,该监狱狱内侦查科根据上蔡某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讯问,王某某主动交代了有关犯罪事实。

8、上蔡某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08年10月18日交代,2004年3、4月的一天下午,其伙同王某某、李某甲到上蔡某蔡某镇白云宾馆东边一居民楼内盗窃帝豪牌香烟45条、红梅牌香烟4条。

9、本院(2004)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0、本院(2008)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11、本院(2002)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6)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刑再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被判刑的情况。

12、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出生时间、住址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供述被盗红梅牌香烟数量存在矛盾,其中不能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不予确认;所证实其它内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他在服刑期间主动向监狱管理人员交待了该犯罪事实。经查,上蔡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掌握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线索后,到河南省豫南监狱调查王某某漏罪的情况,该监狱狱内侦查科根据上蔡某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讯问,王某某主动交代了有关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曾因犯其它罪被判刑,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均犯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罚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罚正在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犯贩卖毒品罪(刑罚正在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玉凯

审判员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二○○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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