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五的,安阳县水冶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戚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介绍结婚,婚生一男孩李某宇2周岁,几年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生小孩后,因小孩需要吃奶粉,被告及其母亲均不给奶粉款,还对原告拳打脚踢,打的原告全身是伤,几天不能起床,2009年3月原告买衣服找被告要款不给,还打原告,原告只有抱小孩到伦掌饭店打工,被告也不找原告和小孩,原告只好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抚养费,共计x元,原告娘家陪送格力空调一台,8床被子归原告,被告借原告娘家3000元,还给原告。
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在婚后原告什么活都不干,只要被告将上班工资拿回家,原告就拿回其娘家。生儿子后原告有奶也不吃,而是让儿子吃奶粉,生活中不存在买奶粉、买衣服不给钱的事。2009年7月27日夜,因小事争吵,原告不顾夫妻之情,用手指甲掐去了被告生殖器上一块,最后经本村医生郭文会治疗才有好转,原告感觉无颜面对家人就回了娘家。被告为利于儿子成长,要求抚养儿子,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介绍结婚,典礼时被告家给原告彩礼款x元,原告娘家陪送财产为8条被子的被面和里子,现在被告处。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宇,现随原告生活,婚后于2007年购买格力空调柜机一台,用款3700元,现在被告处。婚后因琐事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7月28日,双方因琐事生气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后无共同存款、外债。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7月生气后双方分居至今,且经本院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许。婚生男孩长期随原告生活,仍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有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支持。但其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娘家婚前陪送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购买的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由被告酌情给付原告1000元。原告称被告借其娘家3000元,婚后共同购买摩托车一辆,格力空调系其娘家陪送物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戚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x元。
三、原告娘家婚前财产8条被子的被面、里子由被告给原告。
四、婚后共同财产格力空调柜机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折款1000元。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
上述二、三、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国亮
代理审判员燕文光
代理审判员赵颖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