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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高云龙与唐山市伊家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193号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云龙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伊家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2007)长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唐山市伊家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唐山市古冶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

附执行卷宗一本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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