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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寻衅滋事、王某某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和关斌、王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在南阳理工学院对面步行街与张x、华x等人因发生碰撞引起厮打,关斌持刀将华x扎伤。李某见对方人多,就打电话让其朋友庄中召(另案处理)过来帮忙,后关斌告诉李某其去拿刀并沿步行街往北跑,王某尾随张x等三人沿步行街往北,李某也沿步行街往北跑。随后庄中召和关斌、曾某(另案处理)手持砍刀从兴隆路东边赶上,将张x砍倒在兴隆路溜冰场南侧,后庄中召、曾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华x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其损伤属重伤;张x左肩胛骨骨折、全身多部位创伤,其两处损伤均属轻伤。

案发后,李某、庄中召、关斌害怕事情败露,遂外逃至江苏省徐州市被告人王某某处,将三人在南阳市枣林理工学院对面步行街打架打伤人的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李某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徐州市贾汪区“顺安”旅店为其租住房间藏匿,并为三人提供吃住帮助。后王某某又将其银行卡提供给关斌使用,供关斌、庄中召用银行卡获取资金逃往外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住所,帮助其逃匿,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和关斌、王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在南阳理工学院对面步行街由南向北行走时,关斌与同向行走的张x、华x等人因碰撞引起厮打。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此时在旁边站着,因见对方人多,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联系朋友庄中召(另案处理)。在撕扯中,关斌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受害人华x扎伤。后关斌告诉被告人李某其去拿刀并沿步行街往北跑,王某尾随张x等三人沿步行街往北,被告人李某沿步行街往北跑。随后庄中召和关斌、曾某(另案处理)手持砍刀从兴隆路东边赶上,将张x砍倒在兴隆路溜冰场南侧,后庄中召、曾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华x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其损伤属重伤;张x左肩胛骨骨折、全身多部位创伤,其两处损伤均属轻伤。

案发后,李某、庄中召、关斌害怕事情败露,遂外逃至江苏省徐州市被告人王某某处,将三人在南阳市枣林理工学院对面步行街打架伤人的事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徐州市贾汪区“顺安”旅店为其租住房间藏匿,并为三人提供吃住帮助。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将其银行卡提供给关斌等人使用,供关斌、庄中召用银行卡获取资金逃往外地。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华x、张x的陈述;证人牛x、石xx、党xx等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视听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说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他人提供隐蔽住所,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逃匿,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邹新敏

审判员谢文军

审判员李某鲲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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