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Ny,女,回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李某,均系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成年,现住(略)。
原告赵Ny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Ny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并于1999年9月3日办理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没有建立感情,双方常为一些小事生气,长期以往使原告对婚姻失去信心,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价值计x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Ny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原告赵Ny。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