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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与新安县人民政府、邵乐伟等房产行政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行监字第11号

金华与新安县人民政府、邵乐伟等房产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31日作出(2006)豫法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金华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立勇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苗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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