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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陈某某与李某某、吕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林万明,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杨文刚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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