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林万明,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杨文刚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