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甲,男,70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杰,鹿邑县仙源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Ef(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聂某甲、聂某乙诉被上诉人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聂某乙当庭提交(2009)鹿行初字第X号、(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二张,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理由是鹿邑县人民法院对该宗争议土地的权属纠纷已经立案受理,上诉人对此已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先行后民的原则审理本案。经查,本案的审理须以另案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上诉人聂某甲、聂某乙申请中止诉讼,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