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日,被告向我借款2600元,约定年底偿还。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26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1月2日,被告以生活所需为由借用原告款2600元,并在借据上载明“本年元旦前还”。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钱款一事,事实清楚,有据为凭,应予确认。关于双方约定的“本年元旦前还”一语,因其约定的还款时间早于借款时间,明显违背常理,故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孔某某26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加民
代理审判员杨文刚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