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河南省舞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0年二月十日作出(2010)漯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63-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刑初字第63-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忠祥
审判员王建
审判员黎明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