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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镇X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该公司第十七项目部副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7日,原、被告订立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价值x元的混凝土,被告不按约支付货款,尚欠x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给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只欠原告货款x.65元,因我公司资金紧张,同意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书》,该合同对价格、计量方式、付款办法、质量验收、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6日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又达成了新的协议。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x元的混凝土,被告先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x.65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七十三万八千七百五十四元六角五分,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即于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付二十万元;同年九月三十日前付四十万元;下余十三万八千七百五十四元六角五分于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二元,减半收取六千三百七十一元,由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元玉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左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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