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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X),女,出生于(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0日中午,刘某某同其丈夫王xx在南阳市X路七里园派出所门口发生争执,在争夺手机过程中,刘某某与王xx互相推搡,王xx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x系在争吵及推搡过程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争吵拉扯会引发王xx的死亡,导致王xx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没有打他,也没有抓挠他,拉住他是要手机,我出事后也很后悔,不知道会是这个下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2009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王xx认识,同年11月在南阳市国际饭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3月20日上午,刘某某向王xx索要前天被王xx拿走的手机,双方去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处理未果,后又到南阳市公安局七里园派出所解决,11时30分许在七里园派出所门口刘某某再向王xx索要,王xx不给,刘某某去王xx裤兜掏,双方在争夺手机过程中,王xx告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但刘某某继续与王xx争夺手机,致王xx冠心病发作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x系在争吵及推搡过程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王xx三子袁建金、袁建银、袁建宝达成协议,共赔付王xx三子人民币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武XX、石X、朱X的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结论;4、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同王xx争夺手机过程中被告知王xx患有心脏病,被告人刘某某应当预见自己同王xx继续争夺手机会发生严重后果,刘某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以至造成王xx在争夺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兑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悔罪,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成然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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