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4月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某归还欠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贾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