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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4月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某归还欠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贾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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