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日月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马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发群,河南省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原审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驻马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因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文芳,被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发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袁建国
审判员冯达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