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3月28日11时许,原告张某某骑摩托行驶到曲沟镇X村东时,被被告陈某某的豫x轿车撞伤。原告随即入住安阳矿务局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转入安阳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急性闭合性脑外伤等,住院共支付医疗费用x.62元。2010年4月7日,经交警队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的司机于红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处理肇事和住院治疗,原告支付了交通费400元。被告陈某某的车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和被告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240元、误工费8800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x.3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辨称,原告所诉事故属实,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联合保险公司辨称,原告是农民,应该按照农民纯收入计算误工费。联合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但不负担诉讼费用,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辨称,本案应先由交强险赔偿后,根据责任划分,由太平洋公司按比例赔付,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豫x轿车属被告陈某某所有,该车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期限为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29日,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x元。2010年3月28日11时20分,被告陈某某的司机于红伟驾驶该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x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当日,原告先到安阳矿务局医院(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于次日转入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胸外伤、双侧肋骨骨折、双肺拉裂伤、双侧胸腔积液、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头皮裂伤、右锁骨骨折、右眼外伤、口唇裂伤等,于2010年4月20日出院,原告共支付医疗费用x.62,因处理事故和住院治疗支付交通费400元。2010年4月7日,经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和于红伟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用x.62、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240元、护理费720元、因原告伤情多处误工费按100天计算为5000元共计x.62元。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事故的发生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陈某某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应首先由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用x及交通费400元、护理费720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x元,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依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规定按照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赔偿,余额为x.62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一半即x.31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x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x.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时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Ο一Ο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卫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