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景某某要求宣告海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7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海影,男,X年X月X日出生。系申请人景某某之子。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0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海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海影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鼓楼区新华办事处自由路中段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海影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在有关媒体发公告寻找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海影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梦洁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洋